大反转!凿凿有据的录音遗嘱竟然无效?真实录音曝光
2023-06-26 13:37 | 查看: 138358
梅州市的李女士弥留之际,拿出清醒时录下的一张录音带交给小儿子李三,并说这是给子女们的一封“有声家书”。
不久以后,李女士撒手人寰。令人想不到的是,这份“有声家书”竟然成为子女争吵的导火索,家庭大战一触即发!
互不相让,诉至法院
母亲去世后,李三迫不及待地拿出母亲留下的“有声家书”放给两个姐姐听。
听完后两姐妹大吃一惊!想不到平时母亲对他们一视同仁,到了分家产的时候只顾着小儿子。
录音里母亲竟然说:所有房产均由小儿子李三继承。
看着得意忘形的弟弟,两姐妹震惊之余又觉得委屈,平时都是三姐弟一起照顾母亲,怎么分财产的时候没有自己的份呢?两姐妹抓耳挠腮也想不明白。
思考再三,她们决定不认可这份录音遗嘱,并要求与弟弟平分财产。
小儿子李三见两个姐姐不同意,大吵大闹后也没有任何进展,于是他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
他认为:录音直白地表明了母亲的真实意愿,自己一定能胜诉。
于是,李三将姐姐们诉讼至法院,要求按照母亲的遗嘱,自己继承全部的房产。
录音遗嘱为何无效?
令李三想不到的是,事情竟超乎他的预料,法院审理完后,认定这份录音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需要和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应作为无效的遗嘱对待。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录视频还要一镜到底,中途不能有停顿、还应当保证这个视频30年后还能正常使用等要求。
而李母所谓的录音遗嘱,是原告李三自行录制的,其提供的口述录音纸质材料中执笔人、见证人均是自己的朋友,是与李三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满足《民法典》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这份录音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一份无效遗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涉案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同继承。
录音遗嘱复杂吗?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法律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使用手机录音录像订立遗嘱,但是录音录像遗嘱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一位北京小伙子在中华遗嘱库现身说法,他们一家同样因为录音录像遗嘱而对簿公堂。
被告蓄意侵占老人的财产,将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折、存款和抚恤金全部拿走,并伪造了遗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自书遗嘱和录音遗嘱。
被告对老人的财产蓄谋已久,他拿出攒下多年的种种“证据”,其中向律师展示的证据里有这么一段视频,他对着老人拍视频并诱导性地问:“你是不是把东西都留给我?”
而老人卧病在床,眼睛都没睁开,只是呻吟了一下。
被告趁机回应道:“谢谢妈,今天是X年X月X号。”
被告想通过伪造录音遗嘱的方式来私吞母亲的财产,其他子女见状,当即表示不愿意,认为这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愿,财产应该平分,但是双方都坚决不肯退让。
幸运的是,子女发现老人曾在中华遗嘱库订立过遗嘱,当法官拿出老人这份真实有效的遗嘱时,被告哑口无言,他称之为证据的自书遗嘱和录音遗嘱也被判为无效。
这场遗产大战最后有惊无险。
据统计,如果老人没订立遗嘱,被告可能会拿走老人90%-95%的财产,按当时的房价来说,其他子女可能损失3600万。
什么是有效遗嘱?
法理大于情理,为避免此类财产纠纷的发生,被继承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立遗嘱,防止因形式瑕疵等各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遗嘱虽然有多种形式,但并不是人人都能立好一份有效的遗嘱,老人们因不懂遗嘱知识订立无效遗嘱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没有解决家庭纠纷,反倒使矛盾愈演愈烈。
因此遗嘱的专业性、合法性、有效性特别重要!
中华遗嘱库已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律规定的软件和硬件流程,通过专业登记软件,借助人脸识别、身份验证、精神评估、密室登记、指纹扫描、现场影像、专业见证、文件存档和保密保管等功能,打造“遗嘱有效”最坚实的证据链。
截止202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91例涉中华遗嘱库的生效案件。
判例显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根据中华遗嘱库出具的证明直接认定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2018年9月27日,中华遗嘱库与司法电子证据云平台合作,成功将司法电子证据备案与遗嘱登记融合在一起,使遗嘱登记保管更具司法公信力。
这意味着在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如进入司法程序,与案件相关的遗嘱订立时间、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等信息,都可通过司法电子证据平台进行查验追溯,以此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简化了法院和当事人取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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