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料舅舅28年获赠房产,女儿不满对簿公堂,二审判决大反转!

2025-08-11 17:38 | 查看: 133198

外甥女悉心照料舅舅28年


获赠上海房产


舅舅亲生女儿质疑遗嘱有效性


一审判决外甥女和老人女儿各一半


亲生女儿不服上诉


二审改判外甥女继承全部


女儿不亲,外甥女陪伴28年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难题日益凸显。


许多人奔波于工作和家庭之间,对如何妥善照顾父母感到力不从心。


而另一位老人王达(化名)则在晚年获得了一位特殊的亲人陪伴——他的外甥女周小冬(化名)。


她主动承担起了照料舅舅王达日常起居的重任,这一陪伴就是整整28年,从生活细微处到养老送终的陪伴,周小冬都尽心尽力,付出无数心血。


老人王达早年丧偶,虽育有一女,但长期与外甥女周小冬共同居住在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子内。

这套房子2001年登记产权在王达和外孙女高梅梅(化名)名下,两人各有50%份额。

2009年,为感念外甥女多年付出,早已深思熟虑的老人作出决定,立下了一份重要遗嘱:


在他去世后,属于他的那50%房产份额,全部由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他的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继承。


这份遗嘱成为王达对其财产归宿的明确意愿。


一审判决:外甥女、女儿各分一半


2020年,王达老人走完了他的人生旅程。


正当外甥女周小冬以为可以遵循遗嘱办理继承时,王达的亲生女儿王小晓(化名)以及外孙女高梅梅,对2009年王达所立的那份遗嘱提出强烈质疑。


她们认为遗嘱存在问题,遂一纸诉状将周小冬告上法院,一场围绕房产继承的诉讼就此展开。


一审法院受理了这场亲情与财产交织的纠纷。


审理后,法院没有支持周小冬手握遗嘱的主张,而是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王达所拥有的50%房产份额,由女儿王小晓和周小冬各自继承一半(即每人继承25%)。


这一结果意味着周小冬只能获得舅舅原有份额的一半,而遗嘱里所承诺的全部份额落空。


对周小冬而言,这无疑是巨大打击。王小晓对这一判决同样不满。


最终,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案件被上诉至更高一级的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外甥女全额继承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关注到一个核心关键点:


周小冬是否按照法律要求“接受了遗赠”?


所谓“接受遗赠”,是指受遗赠人需要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后60天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如果逾期没有表态,法律上将视为放弃接受这份遗赠。


在法庭上,周小冬提供了有力证据。


仅仅在老人离世后12天,周小冬的丈夫就将遗嘱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外孙女。


此后的时间里,周小冬本人也多次向邻居、亲属等明确声明“舅舅把房子留给我”。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那份至关重要的房屋产权证,自始至终都由周小冬亲自保管,从未交予他人。


这些行为,串联起来意味着什么?


二审法院给出了清晰的法律认定:法律要求受遗赠人“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接受表示,但并未限定表示的具体形式。


这种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通过特定的行为来体现。


保管房产证、向亲属告知遗嘱内容、实际占有或管理相关遗产等行为,只要足以表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愿,就应当被视为有效的表示。


上海一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王达名下50%的房屋份额,应按照其遗嘱意愿全部由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并有效表示了接受遗赠的周小冬继承。


中华遗嘱库专家解读


中华遗嘱库家办部联合创始人张大龙针对此案做了解读:


在本案中,王小晓(女儿)虽属王达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但王达通过遗嘱,将其个人房产份额指定由非法定继承人——外甥女周小冬来继承,这一行为本身完全合法。


周小冬作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是受遗赠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以确保遗产的及时分配和处理。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期限为60日,即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


这主要是考虑到受遗赠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外人,如果给予过长的时间决定是否接受遗赠,会使得遗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


自然人以遗嘱方式作出遗赠虽然是单方行为,但从法律的本质上而言,遗赠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需要接受,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方能成立,遗赠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


因此,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任何意思表示,赠与的合意难以形成,法律不宜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


同时,考虑到接受遗赠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宜对当事人要求过高,在形式上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必非得书面方式作出。


而王达之所以在晚年选择将遗产留给长期悉心照料自己的外甥女,恰恰反映了他内心最真实的意愿。


那份多年来不求回报的付出在他心里沉淀为了难以替代的情感价值。


这份遗嘱不是临时起意,而是老人在生活点滴中深深感念后作出的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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