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仙操作!为逃避子女抚养费放弃继承亡父房产,法院:放弃无效
2025-08-25 13:15 | 查看: 132040
梁女士愤而代理小宸起诉,直指蒋某放弃继承实为恶意逃避抚养责任,严重侵害孩子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该行为无效,并要求蒋某姐姐返还其本应继承的份额。
蒋某姐弟辩称:放弃继承纯属自愿,彼时蒋某有工作收入,具备支付能力,放弃与抚养费无关;失业是放弃之后的事。
事实真如他们所言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法院此前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宸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但蒋先生却长期不履行义务。
之后,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
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小宸的利益,这种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作为继承人,法律虽然赋予其放弃继承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明确的时限要求、特定形式要件、主体资格以及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作出后,在特定情形下可被认定为无效。主要包括:
1. 为逃避法定义务而放弃:
导致无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导致无法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导致无法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2.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3. 形式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关键,即在于该行为导致了继承人无法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
法院的最终裁判,是法官在综合考量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件具体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
法律规则体系在实践中难免存在疏漏,此时便需依赖其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则进行补充与调整,以维护实质正义。
给为人父母者的箴言:
蒋某的“如意算盘”彻底落空,法院的判决犹如一记响亮的耳光,打醒了那些妄图在法律与亲情间玩弄心机之人。
抚养费,绝非可讨价还价的“债务”,而是维系孩子生命与尊严的血脉根基;继承的取舍,也绝非孤立的选择,法律必将守护那份不容践踏的童年。
中华遗嘱库始终坚信:真正的家庭财富传承,其基石永远是爱与责任。
任何试图以牺牲未成年人基本权益为代价的财产安排,终将在法律与道德的审视下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