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散了,继承权还在吗?继子女能否继承遗产?法院这样判!
2025-09-05 16:03 | 查看: 132010
张女士的一生经历了两次婚姻的起伏。
她和前夫许先生育有一子小许,离婚后孩子跟随父亲生活。
后来她与陆某重组家庭,陆某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陆共同生活。
可惜这段婚姻依然未能长久,七年后两人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居住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2020年,张女士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她的亲生儿子小许认为,母亲自2011年起就与自己共同生活,身后事也是自己一手操办,理应独自继承母亲的房产。
而继子小陆则主张,自己作为继子,曾与张女士共同生活,也享有继承权。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实际扶养的基础上。 虽然小陆声称张女士曾关心他的学习和生活,但成年后从未与张女士联系,也未尽到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天然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是以“权利义务相一致”为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小许继承,小陆不享有继承权。 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思考:当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解除,还是需要正式的法律程序?
针对此案,小编对中华遗嘱库家办部联合创始人张大龙律师进行了采访:
张律是这样解读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除非存在合法收养关系或仍在共同生活。
这意味着,继父母子女关系通常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事实关系的尊重。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本质是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扶养关系,而非单纯的法律名义。
当婚姻关系解除,继子女不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且未尽赡养义务时,法律不强制维持这种关系。
然而,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复杂得多。
有的继子女虽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长期保持联系并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则虽然共同生活过,但婚姻解除后不再往来。这些情况下如何认定继承权?
专家表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一是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
二是继子女成年后是否尽到赡养义务;
三是是否存在收养关系。
其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关键考量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继子女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遗产。
如果继父母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遗产赠与继子女,或者继子女确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也可能酌情判决其享有适当继承份额。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保护血缘关系的同时,也重视实际扶养关系的认定。
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有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中华遗嘱库家办部联合创始人张大龙律师提醒,再婚家庭尤其需要重视遗产规划。
由于家庭关系复杂,容易产生继承纠纷,建议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遗产分配。这不仅能体现本人的真实意愿,也能避免后代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现实生活中,很多再婚夫妇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提前订立遗嘱,认为这不吉利或影响感情。
但实际上,提前规划恰恰是对家庭负责的表现。一份合法的遗嘱能够确保遗产按照本人的意愿分配,减少家庭矛盾,维护亲情和谐。
对于继父母而言,如果希望继子女继承遗产,应当通过遗嘱明确表达;如果不希望继子女继承,也应当提前做好安排。
同样,继子女如果希望继承继父母遗产,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维持良好的家庭关系。
法律虽然规定了继承的顺序和份额,但真正维系家庭亲情的不是冷冰冰的法条,而是日常生活中的关爱与付出。
无论是血缘子女还是继子女,只有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这个案例也给再婚家庭提了个醒: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影响夫妻双方,也会改变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
如果希望维持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考虑通过收养程序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样即使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仍然存续。
张律最后建议,家庭关系复杂的市民应当提前咨询专业机构,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财产规划。
中华遗嘱库不仅提供遗嘱订立和保管服务,还提供法律咨询和家庭纠纷调解服务,帮助市民妥善处理家庭财产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人生无常,但我们可以通过提前规划,让爱以更加有序的方式延续。
无论是血缘亲情还是继亲关系,都需要用真心经营,用法律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家庭成员都得到应有的关爱和保护,让家庭成为真正的温暖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