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房后子女不孝,如何收回房子?法官判决大快人心

2025-10-31 14:40 | 查看: 130660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


是对下一辈的关爱和托付


可是如果子女


在获赠房屋后


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父母能否收回房产呢?


九旬老父赠房给三子女



在传统家庭观念中,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往往承载着对下一代的深情厚谊与晚年托付

这不仅仅是一次财产的转移,更是亲情的延续与信任的交付。然而,当这份心意遭遇子女的冷漠与疏于照顾时,老人是否会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近日,梁溪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揭开了这一现实问题的面纱。

杨老伯的故事令人唏嘘。2023年,他的老伴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


回想妻子生前,三位女儿对老两口体贴入微,杨老伯便决定将这份家庭财产赠与女儿们,以表达对她们的认可与关爱。


在一次家庭会议上,杨老伯明确提出,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由三位女儿平均分配,而属于妻子的份额,他放弃继承,由女儿们协商处理


最终,大女儿分得5/12的份额,二女儿和小女儿各分得7/24的份额,同时房屋保留杨老伯的居住权,直至他去世。


杨老伯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满心期待能与女儿们共享天伦之乐,安度晚年。



赠房后子女翻脸



然而,现实却远不如想象中美好。


2023年12月,杨老伯搬至大女儿家居住,本以为能过上被子女环绕的温馨活,却没想到不满一年,双方就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


更让杨老伯心寒的是,二女儿身居外地,很少回来看望;小女儿则仿佛“失踪”一般,长时间不与他联系。


经过大女儿和二女儿商议,杨老伯被送入了护理院。这本不是他的初衷——他渴望的是子女的直接照顾与亲情陪伴,而非机构式的养老。


在护理院期间,大女儿除支付当月费用和第一周探望外,未再尽到探望义务;二女儿照顾不多,支付费用也是在催促下无奈进行;小女儿虽然后来出现,偶尔探望,但之前的长期失联让杨老伯倍感失落。


这种“赠房后变脸”的行为,让杨老伯深感亲情破裂,最终决定诉至法院,要求女儿们返还赠与的房产份额。



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了支持杨老伯的判决。


法官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这里的“扶养义务”明确包含对父母长辈的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杨老伯在妻子去世后不久便将房产赠与女儿,并搬至大女儿家,明显是希望得到子女的直接照顾。


但女儿们的行为与他初衷相悖:大女儿在发生矛盾后将他送至护理院,未尽到持续关怀;二女儿身居外地却疏于经济与精神支持;小女儿因对财产分配不满而长期失联,均构成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强调受赠人的义务履行应以赠与人的满意度为考量。


最终,法院判决三位女儿返还杨老伯房屋产权各1/6的份额,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弱势老人的保护,更传递出“孝道不可违”的社会价值观。



如何避免亲情与财产两空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上海静安分库项目负责人陈羽寒建议。


如果老人想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最好签署书面的赠与协议,明确居住权、子女的赡养义务以及撤销赠与的具体情形。


我们见过太多因口头约定或情感冲动引发的纠纷。老人出于对子女的无私爱意,常常忽视自我保护,结果在晚年陷入被动。


中华遗嘱库提醒,赠与财产不是简单的“给予”,而应是一场有保障的家庭规划。


通过书面协议,老人可以清晰界定子女的责任,例如规定赡养方式、经济支持频率、精神慰藉要求等,同时明确如果子女未尽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这样不仅能防范风险,还能在亲情中注入理性的砝码,让爱与责任并行不悖。


我们在长期服务市民中发现,许多子女在接受赠与前表现殷勤,赠与后却态度大变,甚至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推卸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法律,更伤害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我们呼吁子女们,应当时刻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以实际行动回报他们的关爱


在经济上,及时提供生活费用;在精神上,多给予陪伴与沟通;在生活上,尽心照顾起居。


如果老人已经赠与财产,子女更应以“老人满意”为原则,超越物质利益,用真心换真情。毕竟,亲情不是交易,而是一场基于感恩与责任的长期守护。


对于广大老人而言,杨老伯的经历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中华遗嘱库建议,老人在考虑赠与财产时,不妨先咨询专业机构,制定个性化的财产规划方案。


例如,可以通过赠与协议与遗嘱结合的方式,既实现财产传承,又保障自身权益。同时,老人也应主动与子女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期望与担忧,避免因“不好意思”而埋下隐患。


现实生活中,像杨老伯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有的老人因赠与房产后被迫独居,有的因子女推诿赡养而生活困顿。通过这些事例,我们希望能唤醒更多人的意识:财产规划不是晚年的事后补救,而应成为家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