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病故后,男友送走老人;外甥女上门争500万,法院判了

2026-10-21 17:24 | 查看: 13050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5日发布8起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武汉一位老人的独生女病故,与女儿共同生活十余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陈某留下来照料老人,直至老人去世并办理丧葬。


老人身故后,其外甥女起诉要求代位继承价值约500万元的遗产。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人共同居住十余年

独生女病故


据法治日报报道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被继承人谢某住于武汉,育有一女林某。


林某与陈某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谢某、林某、陈某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十余年。


2021年,林某因病去世。


谢某此前曾因摔伤骨折,行动不便。独生女去世后,其日常生活缺少照料。


2021年9月,谢某与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陈某负责谢某的生养死葬,谢某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及屋内财产赠与陈某。


同年10月,双方又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谢某将名下两套房屋赠与陈某;


陈某为谢某提供住所,负担其生活开支与医疗费用,并在谢某去世后办理丧葬事宜。


协议签订后,陈某与谢某共同居住,照料其饮食起居。谢某患病期间,陈某支付医疗费用、聘请护工。


谢某病危时,陈某以女婿身份在病危通知上签字。


2023年2月,谢某去世。丧葬事宜由陈某办理,陈某亦依约取得相应财产。


外甥女起诉

主张代位继承


谢某去世后,其外甥女郑某多次与陈某协商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遂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某主张,其系谢某的外甥女,生前曾探望、照顾谢某,有权代位继承谢某的遗产,请求分割房产、现金、股票等价值约500万元的财产。


陈某答辩称,谢某摔伤骨折期间身边无人照料,独生女去世后生活失去依托,两份协议均系谢某本人意愿;协议签订后,其已按约定照料谢某直至去世。


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提交了《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以及协议订立时的音像视频等证据。


法院认为,结合上述证据,可以确认两份协议的订立系谢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陈某在谢某生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聘请护工,在谢某去世后办理丧葬事务,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


谢某的遗产应当按照协议处理。


郑某虽在谢某生前与其保持联系并探望,但未能举证证明谢某立有将其遗产分配给郑某的有效遗嘱。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遗赠扶养协议

为何排在法定继承之前


本案判决的直接依据是《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进一步明确: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


有抵触的,按照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与遗嘱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偿,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合同,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以取得遗产为对价,协议成立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正因为如此,法律赋予其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效力。


代位继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郑某主张的代位继承,规定在《民法典》第1128条。该条设定了两种情形。


第一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侄子女、外甥子女。


第二种情形有一个前提: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谢某的独生女林某先于其去世,谢某亦无孙辈,第一顺序继承人空缺,郑某作为其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具备主张代位继承的资格。


资格具备,还要看是否存在效力更优先的安排。谢某生前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郑某的诉讼请求因此未能获得支持。


生前把安排做清楚

身后才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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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起案件,我们的看法是:法院支持陈某,依据并非照料行为本身,而是谢某生前留下的一套完整安排。


两份协议划定了财产范围与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与签约录像解决了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一最易发生争议的问题,医疗费用凭证、护工聘请记录与丧葬支出则证明义务已实际履行。


证据相互印证,法院才能认定协议有效并已履行。


实践中的情形往往相反。老人有意将财产留给长期照料自己的人,但仅有口头表示,未形成书面文件;老人去世后,法定继承人主张继承,照料人难以举证,争议最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对希望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提供两种途径。


一种是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1158条允许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由对方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扶养的具体内容、医疗费用负担、居住安排、丧葬事宜和财产范围作出明确约定。


另一种是遗嘱。以遗嘱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依照《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协议签订后是否实际履行,直接决定能否取得财产。本案中,医疗费支付凭证、护工聘请记录、丧葬事宜办理情况,是陈某主张获得支持的关键证据。


签订协议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协议。


无子女、失独或者独居的老人,还可以同时办理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谢某病危时由陈某以女婿身份签字;实践中,不少老人到了这一步,找不到可以签字的人。中华遗嘱库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老年人担心突发疾病或者发生意外时无人救治、无人办理身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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