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嘱”首入法,怎么订立才有效?

2022-07-08 15:19 | 查看: 145402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一时之间,关于“生前预嘱首次入法”一事在坊间引起热议。对此,中华遗嘱库给各位市民总结出了三个与“预嘱”相关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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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新闻网站纷纷报道“生前预嘱首次入法”



01

什么是“预嘱”?


在我国法律的层面,目前对“预嘱”这一新鲜事物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预嘱”的意思是“预先留下的嘱咐”。


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将“生前预嘱”定义为:“生前预嘱”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所以简单地来说,“预嘱”就是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情况下预先为自己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做的医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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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光明日报



>>>预嘱合法吗?


预嘱可以看成消极安乐死,我国法律不支持积极安乐死,但消极安乐死没有法律障碍,很多人提出临终抢救过程,可能使病人失去尊严,所以提倡从法律层面上确认预嘱的效力。面对我国老龄化和老年多病的现实,如法律允许公民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表达自己在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的救助意愿,可能对家庭来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生前预嘱首入法”之前,我国法律对“生前预嘱”的态度一直是“无支持未禁止”的状态,专家学者的态度基本分为两种:


第一种:支持预嘱入法。此类专家学者认为预嘱是对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派生权利的处分,如果病人清醒且有行为能力时,曾立预嘱拒绝一些救治措施,在这些措施没有意义的情况下,医生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并不违反生命伦理原则,那么家属和医院都应该尊重患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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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不支持预嘱入法。此类专家学者则认为,很多人提出临终抢救可能使病人失去尊严,但尊严也比不上生命。生命和健康是每个人的人格,但生命和健康应做严格区分。


在现代医疗中,有些是合理的自我决定,比如用便宜的药还是用贵的药,采取化疗还是保守治疗;生命权的处置,比如癌症晚期,化疗、大手术等情形,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可以的。但是中华遗嘱库认为,预嘱已经涉及到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处分,一旦执行预嘱以后病人就死亡,即与处置生命相同。只要涉及到对健康权的直接处分,就应该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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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生前预嘱首入法”之后,则预嘱在深圳地区合法化了,但中国的其它地区还有待立法确认,将在一段时间内仍处于“无支持未禁止”的状态。



02

怎样立“预嘱”才合法?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对预嘱的订立,明确了以下三点内容: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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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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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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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简单总结就是: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有见证方、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条例中的指引可以说是较为清晰明确,但其中的稍有不慎,仍可能前功尽弃!



03

给想立“预嘱”的市民两点建议



中华遗嘱库在此为想立“预嘱”的市民提出两点建议:


建议一:凡是民事法律文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最基本要求,预嘱要求要见证方也是为了给真实性做背书。选择合适的见证方很重要,确保这些见证方可以第一时间支持到见证的确认事宜,公正、安全、持续的见证方是首选。


建议二:目前预嘱仅在深圳的地方法规上得到了认可,距离全国推广和认可可能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那么对于非深圳区域的市民应该如何操作呢?


秉承解后顾之忧、传和谐家风的宗旨,中华遗嘱库早在3年前就开始了预嘱服务的探索。中华遗嘱库建议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前,市民可以以情感录像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预嘱意愿。


本次深圳率先将预嘱入法后,中华遗嘱库也将在此方面进行制度性探索,结合现有的情感录像、安心短信及幸福留言等服务,为市民生前预嘱的需求开创科学可行的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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